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李靚蕾爆王力宏即便在她懷孕期間,也還忙著約別的女人,雖然王力宏發聲明否認,但其實按民法規定,只要李靚蕾有「證據」證明王力宏與其他女子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李靚蕾就有權提起「損害配偶權」訴訟,對王力宏請求精神撫慰等賠償。
▲李靚蕾看來手握不少王力宏偷腥證據,皆可提出訴訟求償。(資料照/翻攝自IG)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條件,主要有重婚、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有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親密舉動,以及曖昧或鹹濕對話等。另按規定,出軌的配偶、第三者都須負起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以日前歌手謝和弦和前妻Keanna(戴怡軒)的訴訟為例,戴女對謝和弦和莉婭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420萬元。法院審理後,依據謝和弦和莉婭的合照,認為2人確實已經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判決謝和弦、莉婭敗訴,要賠戴女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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