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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作詞家控人夫偷吃他老婆!洗澡還開視訊 求償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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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作詞家控訴人夫和他妻子外遇,發生性行為至少12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知名作詞家控訴人夫和他妻子外遇,發生性行為至少12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曾為林俊傑、潘瑋柏等多名歌手作詞的名作詞人怒控一任職電子公司的蔣姓男子,明知其妻為有夫之婦,自己也有家室,卻暗通款曲長達2年時間,並與妻發生12次以上性關係,對蔣男提起侵害訴訟,求償1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蔣男需賠償6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作詞家主張,妻子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認識蔣男,蔣男自己為有家室之人,也知道對方是有夫之婦,卻仍以書寫便條紙、書信方式對妻子表達情意,還在洗澡的時視訊妻子,作出親暱、自慰等不雅動作,並與妻子出入汽車旅館,已經逾越一般朋友正當社交範圍,性行為至少發生12次以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因此提告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蔣男則反駁,他和作詞家妻子交往期間,並未有通姦達5次以上,且作詞家和妻子已和解,他也在調解過程中,當場向作詞家道歉,並提出多種和解方案,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實在過高,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若夫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便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

作詞家提供的照片、書信、便條紙等證物,應可認定蔣男與其妻有不當往來。但僅能證明妻子和蔣男有進出汽車旅館2次,及同床共眠情形,尚無證據得推論有發生性行為,因此數10次以上性行為說法,尚難採信。

另作詞家提供的照片中,蔣男上半身裸露,妻子應在睡眠中被拍攝,推論應有發生親密行為,顯見蔣男和作詞家妻子間的交往,確有超出一般朋友互動的男女感情親暱行為,已侵害作詞家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使作詞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考量作詞家曾任音樂總監、金曲獎評審等職位,蔣男任職上市電子公司,及雙方財產、社經地位等,作詞家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以60萬元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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