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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兼球評!石明謹遭降級罰20萬 上訴結果出爐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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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石明謹曾表示,不排除聲請釋憲。(圖/資料畫面)

▲石明謹曾表示,不排除聲請釋憲。(圖/資料畫面)

台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也是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因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職,並領280萬餘元車馬費,被移送懲戒法院(前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且表示不排除要聲請釋憲。不過懲戒法院二審已做出判決,駁回石明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自2010年起,石明謹多次被檢舉違規兼職,北市交通大隊調查後,認定石明謹自2011年起至2018年止,擔任電視台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包括2014年、2018年的世界盃足球賽期間,各出席40次、30次。這段時間共領283萬3850元車馬費。2019年1月起,又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領了共5400元出席費及交通費。

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即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石明謹已違反,且領有實質報酬,足以讓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因此判決降1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

日前開庭,石明謹強調,過去包括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大安分局、台北市萬華分局等單位都曾公開對外以新聞稿方式,表示他並未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因球評工作並非連續性、固定時間、領固定薪水的工作,與警職也無任何相關。

而銓敘部也以送報、街頭藝人等工作為例,顯示沒有違法疑慮,但2018年卻又突然改口認定球評工作違法,並將他送移付懲戒,如此雙重標準,不僅對公務員沒有保障,也剝奪了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會對此決定是否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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