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在公害決戰場上 檢察官被打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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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新新聞

▲日月光將工廠廢水排放到後勁溪,高檢在案發70幾天後才採集檢體。(攝影/柯承惠)

撰文/南方朔(新新聞)

十月底,遠見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了美國環境問題作家費根(DanFagin)所著的鉅著《我們的河》,這是本敘述化學工業摧毀了環境的全紀錄。這本書的推薦序,我是作者之一。

反公害需要科學專業

這本書裡提到了一個環境問題發展的世界通則,這個通則就是,舉凡所有的製造公司,由於它在初期的確能帶來就業與經濟貢獻,它很容易就取得存在的正當性,並在政經秩序裡取得壟斷性的權力。它可以主宰輿論,有良好的政商法律關係,因此,這種公司一旦出了問題,它都會受到政經體制庇護,法律碰到它們也就自動會轉彎。

社會因應大公司公害問題,無論是環境公害、食安公害、藥物公害等,都必經幾個階段:

最先是公害問題發生。人民直覺地感受到傷害的威脅,卻講不清確切的傷害程度,這時候就需要社會運動者及社區工作人士出來發起公害防制運動。這種運動有民粹性,它主要是喚起人們的警覺,成為一種督促政府、反制廠商的力量。這種社會運動是個起點,有了這個起點,對公害的防制才走得下去。

反公害運動只是個起點,接著必須有許多專業人士介入,如化學家、生物學家、醫學專家,以及政府、民間管理學家。政府強化公害管理,化學、生物及醫學專家則對公害做出深入的研究與定義,人們才能知道它的危害能被清楚地鑑定。

對於公害,這是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用科學反制科學的危害。反公害不能只是個感覺,而必須是一種科學,當反公害夠落實到科學層次,它才可能站穩腳步。

司法是公害問題的決戰場

反公害,如果政府有管理與立法專家,就可制定出清楚的法律,但只有法律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夠專業的反公害執行者──就是需要有能幹的公害檢察官。

這些檢察官必須對公害的因果及傷害有深入研究、精於蒐證、妥用法條、查明罪責,始能將公害問題落實為國家的法治,而這卻是公害問題最難的環節。製造公害的大公司,通常都雄於財力,請得起高明的律師。萬一起訴的蒐證稍有違誤,整個司法制裁就會破功,而司法這個場域即游有很多電鍍工廠,電鍍工廠也排廢水,是公害問題真正的決戰場。

台灣的反公害卻非常的低度發展,我們只有概念性與感覺式的群眾運動,卻沒有專業科學家的研究。由於專業知識不足,政府執行檢察官蒐證起訴時就很不嚴謹,到了司法這個最主要的戰場上,政府的檢察官就屢戰屢敗,輸給了大公司所聘請的厲害律師。製造公害的大公司遂能犯法但卻毫無罪責,如無事人一般全身而退。

就以最近的日月光高雄化工廠將工廠廢水排放到後勁溪案為例,這是起超級大案,而高雄地檢署在調查蒐證時卻破綻百出。它是在案發七十幾天後才採集後勁溪的底泥與魚的檢體,用以證明銅、鎳超標,而後將這點做為起訴的證據。

檢方烏龍蒐證形同放水

這算什麼蒐證?事情已過了七十幾天,這種證據什麼也不能證明,因為後勁溪上游有很多電鍍工廠,電鍍工廠也排廢水,地檢署取樣的汙水、汙泥所含的銅鎳並不能證明是來自日月光。這樣的蒐證形同是在放水、打假球,一到法院很容易就被律師駁倒,於是該案一審輕判,二審改判無罪。

公害的蒐證是種科學,高雄地檢署的烏龍蒐證,反而幫了日月光大忙,它亂排廢水反而沒事。我們與其怪法院,不如怪高雄地檢署的蒐證起訴無能。而目前的頂新案,檢方求刑三十年,法院一審判決,魏應充與其他五名被告統統無罪。頂新的食安公害也是起超級大案,現在一審判決居然全都無罪,這當然讓全國上下罵成一團。

我並不會指責彰化地院,而只會指責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與起訴日月光的高雄地檢署相同,它們在蒐證上都不嚴謹,遂使法院有了打臉的機會。頂新魏家製售劣油居然無事、無罪,這是台灣食安之恥!

頂新劣油案由於事關重大,執法單位在蒐證及推理上自然格外嚴謹,但彰化地檢署對頂新劣油所造成的傷害提不出更多證據,於是此案遂陷於劣油是否取自病死豬或是回收油這種低層次。而且地檢署在蒐證時用的乃是快篩法,數值不夠詳盡;再加上此案涉及第三國的越南,也使得此案在相關的憑證等關鍵上難以突破。

公害未除,檢察官待努力

公害問題的蒐證與推理必須簡明扼要、一針見血,但頂新劣油案卻蒐證不全,局限在是否符合衛生標準這種枝節問題上。

當食安公害已不能在學問上有所創新,辦起來當然有心無力,只是講﹁大便精煉後也可以吃﹂這種氣話,是沒有用的。司法是公害問題的決戰場,台灣的檢察官仍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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