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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愛不是義務!律師揭婚姻10點勸世 網畫重點:盡量花錢

生活中心/施郁韻報導

關於家庭法律,呂秋遠表示「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關於家庭法律,呂秋遠表示「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婚齡越久,越覺得經營婚姻是一門大學問,若是一段婚姻會走到盡頭,可能因種種的紛爭引起,律師呂秋遠15日在臉書提到,關於家庭的法律,可能讓你很意外的10點,一針見血,引起網友討論。

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表示,第一點,「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同居義務的意思是,只代表夫妻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第二,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及分攤家庭費用的責任,所以如果拿生活費要脅另一半,對方是可以去法院提告。

第三,「個性不合」並非離婚的法定理由,必須要是婚姻破綻程度到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且過失在對方才有可能。

第四,夫妻結婚後,所存的錢或不動產,不論誰付貸款、支出生活費,最後原則都要分配對方另一半,「所以,在結婚期間,要盡量花錢才對」。

第五,「他會為我而改的」這句話是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別人,媽祖婆不是每個人都能當,對方動手一次就會動手一百次,「你想救他,但是我擔心你會先死。」

第六,一年有將近5.5萬夫妻離婚,其中離婚率最高縣市是花蓮,其次是台東;倒數的則是金門,再來是彰化,台北市離婚率則位於倒數第三,因此「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句話或許有幾分道理。

第七,孩子的姓氏不一定跟父親,如果夫妻沒有共識,由戶政單位抽籤決定。

第八,小孩不見得不會說謊,當夫妻有嚴重衝突時,小孩很容易會有「雙重忠誠」的問題,在爸媽面前出現「見人說人話」的情況。

第九,法院判斷監護權歸依時,跟父母誰比較有錢,其實沒有直接關連性,反而是錢賺得越多的人,給對方的扶養費就越高。

第十,「幼年從母」並不是法院在判斷離婚時,小孩會交給誰的重要依據,「小孩住在誰家,其實反而是法院看重的焦點。如果有預感以後會離婚,千萬不要住在對方家裡。」

呂秋遠最後表示:「想要一輩子戀愛,就不要結婚。婚姻,是讓人好好一起過生活,不是讓人延續戀愛狀態用的。當然,失敗的婚姻,反而讓人很難過生活就是了。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引起網友熱烈討論。

網友留言表示:「第6點太有意思了!」、「結婚期間儘量花錢,其實也有助於婚姻幸福」、「第十點,很有感」、「畫重點:結婚期間應該盡量花錢XDD」、「這篇應該要在課堂上教的通識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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