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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最後一哩路!立院三讀台鐵公司化 將設「安管會」

記者黎冠志/台北報導

最後一哩路!立院三讀台鐵公司化,將設「安管會」。(資料圖)

▲最後一哩路!立院三讀台鐵公司化,將設「安管會」。(資料圖)

為完備台鐵公司化各項法令,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其中規定台鐵公司化後由政府獨資經營,並設立基金承接台鐵現行的短期債務1484億元,在員工權益方面,明定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以及提撥職工福利金等規定。另外,條文也規定,台鐵應設董事會,並在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

三讀條文規定,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其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設定地上權、無償等方式提供,且不受《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限制,該條文可使台鐵公司取得高潛力資產,有利增加公司營收。

三讀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設董事會,含董事11人至15人;另設置監察人3人至5人。其中董事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且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而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另外,在台鐵公司化後,現職人員的員工權益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條例施行前任職於台鐵的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台鐵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三讀條文規定,台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另適度減輕台鐵公司的開發義務負擔。

台鐵債務處理方面,根據交通部統計,台鐵負債高達4208.01億元,針對其中1484.47億元既存短期債務,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移撥台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的短期債務,該基金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為確保公司因外部環境導致營運風險變化時,安全維護支出不受影響,三讀條文規定,台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此外,政府提供優惠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並明定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的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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