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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夫簽切結「斷絕聯繫」竟又藕斷絲連 妻怒告索賠6百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外遇老公簽切結後,竟又藕斷絲連,遭元配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已婚曾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婚外情,元配發現後要求曾男簽切結書,承諾「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任何聯繫,履行同居行房義務」,違反就要賠6百萬元。豈知,元配半年後又發現2人合拍貼臉親密照,拿出切結書怒告曾男。一審認為,切結書損害憲法保障自由權,行房義務違背善良風俗,判曾男免賠。但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切結書是排除老公偷情合理手段,未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判詹男應賠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曾男與郭姓女子結婚不到1年,就被發現他與林女有不正當往來。曾男請求元配原諒,108年5月簽下切結書,寫明「曾男長期與第三人通姦,今已決定痛改前非,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的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如有違反,願一次賠償配偶精神及權利損失600萬元。」

元配向法官表示,曾男簽切結書後的同年年底,被她發現仍跟林女一起出遊看蔡依林演唱會,拍臉貼臉親密照,隔年1、2月還一起外出;2人通訊十分頻繁,半年共54通對話,最長高達2小時,通話時間凌晨、中午、晚上都有。她要求曾男履行切結書承諾,賠償6百萬元,另曾男與林女再連帶賠償50萬元。

曾男否認外遇,辯稱他與林女是正常朋友,通話是朋友間閒聊,看演唱會亦有他人陪同,照片並無親密肢體行為。林女也說,兩人無曖昧,她只是被動聽曾男打來的電話,合影照片「貼臉」是角度視差誤會。

一審法官認為,切結書內容提到,要求他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的任何聯繫,已損及憲法保障的通訊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行房義務」涉及曾男性自主決定權,違背善良風俗無效,600萬賠償部分判郭女敗訴。曾男、林女確有逾越一般交往親密程度,應連帶賠償25萬元。3人均上訴,郭女改依切結書降價求償100萬元違約金。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曾男簽下切結書是元配用來排除增男婚外情及林女介入婚姻的合理手段,合乎善良風俗。曾男食言不守信用,這才是違背善良風俗;切結書雖限制曾男自由,但對象只有林女1人,尚屬合理適當。既無「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也沒有侵害基本權,切結書應屬有效。

法官最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男應賠償100萬元。至於一審原判曾男、林女連帶賠償25萬元,由於曾男已賠100萬,不得再請求精神慰撫金,林女則改賠15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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