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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造獵雷艦詐貸63億 慶富董座陳慶男要關25年確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慶男另因承做海科館BOT,詐貸3億,判刑7年10月定讞。(圖/資料畫面)

▲陳慶男另因承做海科館BOT,詐貸3億,判刑7年10月定讞。(圖/資料畫面)

負責承造海軍獵雷艦的慶富造船公司董事長陳慶男,被控利用虛偽增資等方式,向多家銀行詐貸高達63億餘元。一審、二審皆判處陳男25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500萬罰金,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慶富公司於2014年間,得標國防部6艘獵雷艦標案,總價349億3300萬餘元。慶富公司董事長陳慶男、同集團慶洋投資公司負責人陳盧昭霞,為使慶富公司資本額增加,以利尋找銀行授信,分別於2014年12月22日、2015年4月7日,辦理虛偽現金增資。

陳慶富負責籌資、陳盧昭霞負責執行,由慶富個人提供4億7000萬餘元、6萬餘於給慶洋公司。再由慶洋公司匯回慶富公司帳戶,佯裝慶洋公司以現金,或是貨幣債權抵充出資,最後分別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完成慶富公司增資變更登記。

之後陳慶男夥同兒子陳偉志等人,利用境外紙上公司,製作不實合約、補契約或備忘錄,再指示不知情慶富公司人員,製作不實付款申請書、簽呈、商業發票或獵雷艦已匯款廠商彙整表等等,分別向元大銀行鳳山分行、台中銀行高雄分行、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第一銀行高雄分行、第一銀行申請動撥貸款或撥付「建造專戶」內設質存款。

因各銀行承辦人被誤導各次貸款已符合授信合約之動撥或撥付條件,因此分別核准貸款給慶富公司,讓慶富、陳慶男共詐得貸款或取得設質存款解除質權之利益63億7252萬餘元,再輾轉匯款,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使詐貸資金來源合法化。

對此,陳慶男否認犯案,強調慶富確實有實際增資,也已完成第1艘獵雷艦下水作業,是因為各項原因及媒體不實爆料,使得無法履約。不過一審、二審仍皆依違反銀行法詐取取財罪、公司法等罪,判處陳慶男2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餘元;陳盧昭霞1年6月有期徒刑,慶富公司則被罰2億8000萬餘元。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如何認定陳慶男、陳盧昭霞在得標獵雷艦採購案後,如何虛偽增資、偽造會計憑證向銀行詐財、洗錢等部分,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的結果,以及犯罪事實心證理由等。陳慶男等人辯詞均非可採,也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詳述,並無違誤。

另陳慶男2人的上訴意旨,系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爭辯,或指事實審法院違法,皆為單純事實爭執,不服上訴第三審要件,因此駁回陳慶男等人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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