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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柬埔寨詐騙頻傳共犯 律師揭「多罪齊發」最重恐死刑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柬埔寨救返台9人中揪出1人蛇。(圖/翻攝自Unsplash、刑事局提供)

 柬埔寨救返台9人中揪出1人蛇。(圖/翻攝自Unsplash、刑事局提供)

▲ 柬埔寨救返台9人中揪出1人蛇。(圖/翻攝自Unsplash、刑事局提供)

柬埔寨詐騙事件近日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重視,不少台人受到高薪誘惑,飛去柬埔寨變成詐騙共犯、或淪為「豬仔」被轉賣。而近日攔截回台的台灣人中,更出現1名男子疑為人口販賣共犯,遭桃園地院15日深夜裁定收押禁見。對此,律師呼籲「金錢誠可貴,自由生命價更高」當看到「免經驗,月入六萬,工作地點在海外」等條件,真的不要輕信。另,即便是在台灣領域外的犯罪(如柬埔寨),嫌犯抓回來後大部分是可判刑的,依罪行來看,若牽涉詐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擄人勒贖與傷害等罪,最重可判除死刑

刑事局14日接獲泰國政府通報,成功在曼谷蘇旺納普機場攔截12名自柬埔寨入境的台灣人;原以為9人都是被人蛇集團控制行動的被害人,但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其中1名何姓男子疑為人口販賣共犯,且涉嫌重大,桃園地檢署依意圖營利詐騙使人出國、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當庭逮捕聲押,桃園地院15日深夜裁定收押禁見。

陳君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網》記者訪問時表示,嫌犯把被害人騙到柬埔寨後,若當場要求把錢交出來,可能構成詐欺罪。因為「把人騙到柬埔寨,很顯然就是施用詐術,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最重五年徒刑」;若超過三人以上共犯,刑法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能七年徒刑;若被害人也加入詐騙行列,一起犯罪、也成為詐欺共犯,「嫌犯犯什麼罪,你就犯什麼罪。」

另,嫌犯若關押被害人,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最重五年徒刑。他說,刑法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嫌犯若恐嚇被害人不能逃跑,要不然斷手斷腳等話語,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兩年徒刑。因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陳君瑋說,若嫌犯要求被害人的家人付贖金,可能構成擄人勒贖罪,最重可能死刑。依刑法347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嫌犯關押被害人,凌辱之,可能構成傷害罪,若被虐死,最重處罰無期徒刑。依刑法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君瑋特別說明,民眾要注意的是,某些犯罪是在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外的柬埔寨犯罪,嫌犯抓回來了,可以判刑嗎?答案是「大部分都可以。」刑法第5條規定「世界法主義」,某些犯罪事實發生在柬埔寨,我方還是可審判,例如加重詐欺罪(刑法339-4條);此外,某些犯罪事實本來就橫跨兩地(台灣與柬埔寨),台灣法院也可審判;又如當人都逃回台灣後還繼續恐嚇,也可審判「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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