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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擬納管臉書 Meta盼謹慎評估規則強制性

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臉書母公司Meta18日表達3點意見,強調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希望法規架構中設立多方問責機制,相關規則應該清楚、合理,並謹慎斟酌是否要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Meta強調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希望法規架構中設立多方問責機制。(圖/中央社)

▲Meta強調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希望法規架構中設立多方問責機制。(圖/中央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第3場公開說明會,主要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與公協會,Meta跟Dcard有代表出席。草案規劃納管5大類網路平台,有效使用者逾230萬的臉書、YouTube等單一業者,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負擔最多義務。

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表示,相關對話應該持續進行,不該僅止於8月底草案蒐集意見的期限,Meta對國家以立法方式處理網際網路議題的立場,在過去公開文件、媒體投書中都有清楚說明。

陳奕儒指出Meta共有3點意見,第一,支持有效、可行的問責制度和治理機制,台灣網路治理社群包含公民社會、產業與政府,在民主與自由價值上針對數位中介服務者、政府、使用者責任,構思發展一套彰顯自由且多方協力的法規架構,設立明確責任和多方問責機制,但要用謹慎態度斟酌,是否要有強制性法律義務的必要。

世界各國政府對言論自由、內容管理已經有很多討論。陳奕儒表示,今年4月在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簽署下,台灣加入由美國發起的自由網路宣言,承諾基於言論自由、透明、問責等民主價值,建立開放、易於連結的全球網際網路服務,並承諾政府應該避免強制手段,限制或關閉網際網路服務,在符合國際人權法、表意自由以及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下,減少網路的非法內容。

陳奕儒表示,第二,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總統蔡英文在2020年第13屆亞洲自由民主聯盟演說中的台灣模式為基礎,台灣社會有能力研擬出合理、適當的網路治理框架,在公民、政府、平台承擔責任及角色下,發展相互平衡、可持續、可預期的運作方式,最重要是要確保公民社會在治理架構下發揮影響力。

陳奕儒表示,第三,規則需要清楚、合理、有效、符合比例,提升相關治理規則有賴監理機關,要創造誘因、尊重言論自由、鼓勵創新、保持彈性,包含網路中介服務者在內的多方關係人可以持續承擔責任,包括面對新興挑戰等。

另外,陳奕儒表示,網際網路技術和使用者內容,會隨著時間會改變,產品和服務設計也需要與時俱進,因此對於系統性責任的要求,問責機制的設計要保持彈性,並且採取適合台灣數位經濟規模的作法,由台灣多方治理機制研擬出基準。

陳奕儒表示,Meta期待透過共同發展法規架構,讓台灣未來在社群科技世代中展現民主活力與高度公民素養,期待把上述原則與各方共同合作,並跟NCC提出建議,讓中介法草案在充分溝通、重新調整後,可以成為全球網路治理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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