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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卡迪飆147公里吞罰單 他怒控「沒警示」想撤銷 法官這理由打臉

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警方對江男開出1萬2的罰單。(圖/示意圖 非當事人 資料畫面)

▲警方對江男開出1萬2的罰單。(圖/示意圖 非當事人 資料畫面)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今年2月間騎乘重機界「法拉利」杜卡迪 Multistrada 1200於限速60公里台2線,以時速147公里狂飆,江男慘吞1萬2罰單、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江男事後認為員警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測速儀器隱蔽,認為舉發應不成立,怒提行政訴訴訟請求撤銷;法官認為,超速就是事實,警方依法裁罰有據,判江男敗訴。

江男今年2月27日晚上9時55分,行經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時,在「限速60公里」路段,被淡水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測速儀器攝得時速147公里,嚴重超速87公里,員警予以逕行舉發,江男因此慘吞1萬2罰單、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

江男事後覺得,舉發員警在非固定式儀器點前,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非固定式儀器測照隱蔽於台2線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處,更藉路邊停放大卡車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未依法需設於明顯之處,依執勤要點不符,認舉發不得成立,請求原處分撤銷。

法官認為,江男超速為事實,至於江男認員警舉發時有故意躲藏在大卡車或公車站牌後方使他無從看見,但舉發員警所持「非固定式儀器」是在他行向右前方最外側車道旁,縱使所在位置的路旁停有大卡車或公車站牌導致有部分遮擋,也不影響此件舉發合法性,認定原處分沒有違誤,判江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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