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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帽夫「抓猴」打斷小王肋骨挨告求償6位數 法官以這理由判免賠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小王遭人夫抓猴還打到骨折,卻因為告訴超過追訴期無法對他求償。(示意圖/取自Pexels)

▲小王遭人夫抓猴還打到骨折,卻因為告訴超過追訴期無法對他求償。(示意圖/取自Pexels)

馬姓男子約張姓人妻上床,綠帽夫透過徵信社得知2人去處,夥同廖姓等友人前往「抓猴」。人夫見馬男與妻子全裸共床,糾眾狠打馬男導致肋骨骨折。馬男控告人夫及廖男求償80萬元,然而台中地院查出,馬男告人夫已超過2年追訴時效,讓人夫免賠;廖男應賠11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與馬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人夫在107年11月間委託徵信社調查後,某日發現兩人正在台中市某處房間共處。人夫立刻找來廖姓等4名友人前往抓猴,果然當場發現馬男與張女脫光光同處一床,人夫氣到跟朋友痛打他一頓。

馬男就醫治療,發現他左眼結膜下出血、左臂、大腿、背部擦挫傷、雙額紅痛、頭暈,左側肋骨也骨折,傷癒後在110年3月對人夫及廖男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他主張,人夫及廖男等剝奪他穿衣及離去行動自由,侵害他身體權及人身自由法益,導致他精神痛苦。向2人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合計80萬元。

人夫則向法官說,本案從案發到提告已超過2年,馬男已喪失求償權利;廖男則否認有出手打馬男。

法官認為,馬男遭毆打,卻直到去年3月才提民事訴訟,已超過2年追訴期限,人夫免賠。至於廖男,依據蒐證錄影確認他有進入房間,應有動手打人。馬男在108年5月間在台中地檢署開庭時,才知道廖男是打他的人之一,因此未超過2年追訴期。

法官審酌,馬男主張不能工作,從醫院斷證明記載「宜休養1個月」。依行政院勞動部公布的一般勞工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2千元,廖男應賠償2萬2千元;精神慰撫金則以9萬元為適當,最後判廖男應賠11萬2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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