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涉炒作TDR重判!二審「傳2教授」法律鑑定

記者許進泰/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遭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重判18年,當時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法律見解不一,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也傳喚法學院教授釐清。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嫌炒作TDR遭起訴,一審「重判18年徒刑」,鍾文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找來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以及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針對炒作當時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進行鑑定。

輔大法學院教授張明偉:「事實上在當時民國76年做成這個函釋的時候,並不可能預見在民國87年,我們會第一次在台灣發行存託憑證這樣子的事情發生,所以說用這個函釋來去主張,延伸說TDR已經被我國評價核定為有價證券,這個主張其實是不太恰當的。」

爭議點在於TDR在2012年證交法增訂後,已經有所規範,但2012年以前TDR究竟有沒有受到主管機關核定?

輔大法學院教授張明偉:「或許在民事上可以做這樣的類推適用,但是在刑事法上類推適用是禁止的,行政機關經合法授權正式的公告,TDR是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才可以把它作為發動刑事處罰的基礎。」

一審根據金管會函文,認定鍾文智炒作屬於「台灣有價證券」的TDR,二審找來法律學者進行鑑定,最後的結果有待法官如何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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