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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會前秘書貪汙2938萬 2罪各重判7年、10年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是台中市議會前秘書的陳健楷,被控利用職權向廠商收賄近3千萬。(圖/資料畫面)

▲曾是台中市議會前秘書的陳健楷,被控利用職權向廠商收賄近3千萬。(圖/資料畫面)

台中市議會前秘書長陳健楷被控利用職權,向承攬市議會工程標案的廠商收賄2938萬餘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期間,陳健凱認罪,依2件標案各判7年、10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定讞。

陳健楷於2004年、2012年間,在台中縣議會、台中市議會擔任秘書、秘書長職務。卻被控利用負責發包議會工程業務機會,各違背職務收賄350萬、2588萬及500萬元。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3件標案有罪,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8年。

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就其中1件,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5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另2件則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陳男擔任議會要職,卻未能潔身自愛,直到更二審才認罪,破壞公務員形象,侵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判決2件收賄案皆有罪,各判7年、10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2938萬餘元沒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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