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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 防疫補償請求權延長2年至2025年6月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防疫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即將屆滿,為保障民眾由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兩年至2025年6月30日止。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兩年至2025年6月30日止。(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兩年至2025年6月30日止。(資料照)

行政院說明,鑒於特別條例在2023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因此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防疫補償的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

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兩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兩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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