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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前員工控連上班30天!檢舉驚「自己非公司員工」

記者李香儀、黃大衛/高雄報導

黃先生投訴連續30天出班,薪水卻沒領到該有的薪資

▲黃先生投訴連續30天出班,薪水卻沒領到該有的薪資。

持續追蹤,不只一個前員工投訴,一名同樣也是應徵同通運公司的司機,他指控在去年10月時幾乎是天天出班,最少2小時、最長14個小時,一個月將近有254小時都在車上,但他認為他沒領到該有的薪資,後來跟勞工局反映,他發現自己簽屬的勞動契約,竟不是應徵的通運公司,對此遭指控公司表示一切交由律師處理!

投訴人黃先生:「車趟一直加一直加一直塞,塞到後來,我甚至一天只睡2.3小時。」

黃先生提供整整一個月班表,從一號到31號天天出班,包含出車時間以及回車時間,甚至連開車時數也都秀出來,最少從2小時起跳,最長14小時都在車上。一個月全部254小時,指控在通運公司當司機天天上班卻拿不到該有薪資。

投訴人黃先生:「我甚至不到7萬元,如果以外面我這種付出的話,薪水都是以10萬起。」
 
薪水似乎不如預期,他要求公司看明細,但從雙方對話紀錄來看卻也被拒絕,而他也指控原本應徵公司跟實際簽約公司不一樣。

投訴人黃先生:「勞工局發函去給通運公司時候,他們說我並非他們員工,所以他們拒絕出庭調解,勞保投保紀錄,才得知是他們保在人力公司。」  

黃先生控訴公司才發現自己不是「公司員工」

▲黃先生控訴公司才發現自己不是「公司員工」。

其實根據勞工局公布錄用的正常程序,黃先生應徵的是通運公司司機,就該跟通運公司簽約,但中間簽約卻是「派遣公司契約書」,等於跟另外公司簽約,就會有所疑慮可能觸法。

對此遭指控公司,表示一切交由律師回應。

勞工局主任秘書皮忠謀:「雇傭關係轉嫁給人力公司,這是法令所禁止的,如果有發生這樣事情,是可以裁處9萬到45萬,連續工作30天是違反勞基法法令。」

而勞工局也表示有接受勞工檢舉,將查證回函介入協調,但不論是承攬或是勞動派遣, 勞工實際上都是到雇主以外的第三人處所服勞務,對勞工而言,並不容易區分角色,應儘量在簽署勞動契約階段或在實際勞務過程中,先行釐清自身權益,以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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