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女警因爲替小網紅女兒經營粉專,遭記過2次。(圖/翻攝google map)
5歲小網紅說得一口流利台語,可愛的模樣讓她人氣持續飆升,近期還參與錄製實境節目;不少廠商看中小網紅的高人氣,找她業配,由於其母親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同時也是小網紅粉專的管理者,遭質疑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的規定,雖然她已離職,但仍遭送懲戒法院,全案日前判決出爐,認定她在任內違反公務人員規定,記過2次,可上訴。
圓滾滾大眼、超可愛的笑容,5歲小網紅經常用台語對話,童言童語再加上古靈精怪的反應,圈粉無數,人氣持續飆升,還參加錄製實境節目;IG、臉書粉專擁一共擁有57萬人追蹤的小網紅,也開始有不少廠商提出合作邀約,社群內難免有業配文露出,但此舉卻讓小網紅的媽媽引人非議。
小網紅媽媽負責經營其粉專,但除了母親的身份外,廖女亦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人民公僕的身份,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因此遭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
判決指出,廖女原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小網紅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小網紅一年內一共接了104次的業配。
判決書指出,廖女主張,女兒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為管理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後來爆紅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報酬也都是作為女兒未來教育基金。
至於為何在影片中入鏡?廖女表示,只是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儘管在引起爭議後,廖女隨即於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有商業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全案仍可上訴。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位5歲的小網紅,因為她流利的台語和可愛的模樣而受到廣泛的關注。近期她還參加了實境節目的錄製。由於小網紅的母親是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的人員,同時也是小網紅粉專的管理者,因此她被質疑違反了《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規定。儘管她已經離職,但她仍然被送到懲戒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認定她在任職期間違反了公務人員的規定,記過兩次,可以提起上訴。 這位5歲的小網紅以她圓滾滾的大眼和超可愛的笑容吸引了無數粉絲,她經常用台語來對話,加上她童言童語和古靈精怪的反應,使她的粉絲不斷增加。她的Instagram和Facebook粉絲專頁總共擁有57萬個追隨者,開始收到了不少廠商的合作邀約。然而,小網紅的媽媽因此引起了爭議。 小網紅的媽媽負責經營她的粉絲專頁,但除了母親這個身份之外,廖女也是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的工作人員,作為一名公務人員,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她不得兼職。因此,她被桃園市政府送到懲戒法院處理。判決指出,廖女在去年2月7日起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替小網紅在臉書、Instagram和YouTube等平台上做商業廣告、宣傳和代言,並且常常親自演出,並接受報酬。這被認為違反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在一年的時間裡,小網紅總共接受了104次的業配。 判決書指出,廖女辯稱,雖然女兒還未成年,但她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她只是代表女兒管理粉絲專頁,起初只是為了記錄女兒生活的點滴,後來才有了經紀公司和廠商的邀請拍攝廣告和接受業配。 從這篇文章中可以看出,小網紅的媽媽在她的公務人員身份和代表女兒接受業配之間面臨了困境。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商業活動。然而,廖女表示自己只是作為女兒的代理人,並沒有直接從事商業活動。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和解決。 這篇文章提到的判決結果是對廖女的處分,認定她在任內違反了公務人員的規定,並記過兩次。然而,她仍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結果可能會引起公眾對該法律條款的關注和討論,以及對於公務人員與個人社交媒體活動之間的界限問題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