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4/3 09:50 發稿 | 10:55 更新緩起訴,不起訴理由】
▲台北地檢署日前傳喚黃子佼出庭。(圖/記者楊忠翰攝)
藝人黃子佼被控對網紅性騷擾、性侵,使得黃子佼拍影片大爆多名藝人料,引發軒然大波。全案,台北地檢署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偵辦,3日偵查終結,性侵部分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檢警在搜索黃子佼家中時,發現其電腦硬碟中,存有自偷拍論壇《創意私房》購買的偷拍未成年少女不雅片。黃子佼認罪,檢方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需支付公庫120萬元,並要黃子佼寫下1200字悔過書。至於毒品部分,北檢另案偵辦中。
黃子佼被控於2013年2月、3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一工作室內,利用拍攝大尺度攝影作品為由,違反被害人意願,對被害人性侵、強制猥褻、強迫拍攝等。不過檢方偵辦後認為,黃子佼當時並無暴力、脅迫或威壓之行為。重要部分或情節,告訴人皆表示無法記憶或無印象,於案發後亦未尋求司法協助進行採證或就醫,缺乏客觀事證足認黃子佼有強制性交、猥褻等行為。
另從搜索查扣之電腦、硬碟、記憶卡等證物,均查無黃子佼對被害人強制拍攝影像之事證,考量雙方已和解,被害人且具狀請求撤回告訴,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檢警也發現,黃子佼加入偷拍論壇「創意私房」成為會員,購買未成年少女的不雅偷拍影片並存在硬碟中,共有7段影片,黃子佼認罪,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需支付公庫120萬元,並寫1200字悔過書。
此外還有被害人爆料黃子佼於其17歲時,在被害人宿舍樓下強吻被害人;又有民眾爆料黃子佼涉嫌於2011年間,在台灣大道某飯店內,以拍攝藝術照為由,拍攝被害人裸露上半身影像,涉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罪。
不過檢方認為,強吻部分被害人僅發文於臉書,未報案提告,也陳報和解協議,無從追訴。半裸影片部分,被害人當時並非未成年,也無強脫衣物等情,無從認定,被害人也無報案提告,因此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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