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檢偵辦結果黃子佼獲緩刑,罰120萬元引發外界批評。北檢4點聲明。(圖/資料畫面)
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案,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波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此結果引發外界不滿,認為過輕。立委張雅琳也提出質疑,認為買了7部片僅是「失慮」?沒有散播所以損害不大?根本讓人難以接受。對此,北檢也發出4點聲明,強調遵循現行法律,並無輕縱。
北檢表示,依現行法律規定,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以被告為初犯且坦承犯案、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本罪的刑度、被告願意支付120萬元緩起訴金,而為緩起訴,並無輕縱。
另有檢察官表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最重僅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坦承犯案,為初犯,表達悔意,才可能判處6月或更低的刑度。如果宣告易科罰金,最多罰54萬元。
而黃子佼要繳交120萬元,已經是修法後,同類型案件中最重的處分,黃子佼且會留下刑案紀錄。另站在被害人立場,可免去被害人將來還得被傳喚出庭的壓力,造成被害人2度傷害。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推薦圖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