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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獲緩刑罰120萬!立委批輕縱 北檢4點聲明:依現行法律絕無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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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檢偵辦結果黃子佼獲緩刑,罰120萬元引發外界批評。北檢4點聲明。(圖/資料畫面)

▲北檢偵辦結果黃子佼獲緩刑,罰120萬元引發外界批評。北檢4點聲明。(圖/資料畫面)

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案,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波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此結果引發外界不滿,認為過輕。立委張雅琳也提出質疑,認為買了7部片僅是「失慮」?沒有散播所以損害不大?根本讓人難以接受。對此,北檢也發出4點聲明,強調遵循現行法律,並無輕縱。

北檢表示,依現行法律規定,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以被告為初犯且坦承犯案、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本罪的刑度、被告願意支付120萬元緩起訴金,而為緩起訴,並無輕縱。

另有檢察官表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最重僅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坦承犯案,為初犯,表達悔意,才可能判處6月或更低的刑度。如果宣告易科罰金,最多罰54萬元。

而黃子佼要繳交120萬元,已經是修法後,同類型案件中最重的處分,黃子佼且會留下刑案紀錄。另站在被害人立場,可免去被害人將來還得被傳喚出庭的壓力,造成被害人2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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