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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私密片風波!炎亞綸獲緩刑確定 向法院「聲請這1事」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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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炎亞綸向士林地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物品遭到駁回。(圖/記者李依璇攝影)

▲炎亞綸向士林地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物品遭到駁回。(圖/記者李依璇攝影)

擁有帥氣長相的藝人炎亞綸(吳秉孺),遭到網紅耀樂爆出持有兩人的私密片,由於當時耀樂尚未成年,炎亞綸被依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繼兩人宣布調解成功後,士林地院於5月30日宣判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而炎亞綸日前也向士林地院聲請發還被士林地檢署扣押的個人物品,但因炎亞綸判刑已確定,因此士林地院無從准許,裁定駁回。

針對炎亞綸持有私密片一案,士林地院5月30日宣判,炎亞綸涉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另成年人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而炎亞綸日前向法院聲請發還除了被宣告沒收的手機外,其餘被扣押之個人物品。對此,士林地院表示,由於炎亞綸的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執行裁判除了有性質特殊情形外,原則上由檢察官指揮之。因此在確定判決之執行,含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以及是否發還,應由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因裁判一經確定後,即脫離繫屬,法院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因此士林地院無從准許,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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