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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誰摔死李新」判刑確定 盛竹如、郭新政確定還要賠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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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郭新政、盛竹如被判決要連帶賠償羅淑女蕾200萬元。(圖/資料畫面)

▲郭新政、盛竹如被判決要連帶賠償羅淑女蕾200萬元。(圖/資料畫面)

已故議員李新的女友郭新政及資深主持人盛竹如被控在「誰摔死李新」系列影片中,影射前立委羅淑蕾介入珠寶交易、與黑道勾結,羅淑蕾因此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等告訴,並提民事求償500萬元訴訟。刑事部分,郭、盛分別被判刑4月、拘役50天。民事部分,二審高等法院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民事一審原本羅淑蕾敗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郭新政、盛竹如確實未經查證就發表言論,損害羅淑蕾名譽,改判決連帶賠償2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刑事部分,一審郭新政、盛竹如都否認犯罪,也獲判無罪。不過二審認為郭新政及盛竹如共同拍攝、製作影片,無論在時效性、言論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方面,合理查證義務都應以高標準看待,且網路散布力強,言論內容公益性卻甚低,羅淑蕾的名譽保障程度自應較高,原審的無罪諭知即有未當。

另盛竹如雖主張文稿都是郭新政提供,但既為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該些影片主持人,卻辯稱「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等語,顯然對於片中指涉之人事未盡任何查證之責,所辯不足採信。

至於郭新政於臉書上的言論,將對方形容為狗的侮辱性言詞,已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原審無罪諭知亦有不妥。因此郭新政、盛竹如無罪部分撤銷,依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郭新政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共同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判罰8000元,得易服勞役。盛竹如部分則依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其他上訴駁回。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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