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挖出廢棄物 地主要求鎮公所清理敗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宜蘭縣一名男子5年前買下一筆土地,但該地曾租借給鄉公所放置廢棄物,後來雖然清理乾淨交還,但男子發現地下仍有不明廢棄物,要求公所清理。最高法院認為,地面下廢棄物非公所放置,今(22)日判男子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宜蘭冬山鄉有一筆土地曾於1997年間租給羅東鎮公所放置垃圾廢棄物。邱男主張,2011年11月間買下該筆土地後,僱怪手開挖,發現仍埋有垃圾,於是提起訴訟要求公所清理。羅東鎮公所主張,隔年租用土地期滿後,已將廢棄物全部清除完畢,回填後復育樹木,已回復原狀,後來有不明人士利用半夜任意傾倒垃圾,公所沒有清除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廢棄物非公所放置,判決男子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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