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投案」沒「逃亡之虞」 不能因涉重罪就羈押

警察、砍警、吳志展

記者 龍宗緯/台北報導

吳姓廚師不滿24小時內連續被開6張罰單,持菜刀砍殺張姓員警,新北地檢署認為涉及殺人未遂重罪向法院提出聲押,但新北地院卻裁定吳姓廚師30萬元交保,而這樣的裁決,也發警界還有民眾的不滿,認為殺保育類海龜的消防隊員都被羈押,但殺警竟然交保,難道人不如龜嗎,而下午新北地院也對於沸騰的民意,發出新聞稿聲明。

法院表示,檢察官提出聲請羈押的理由是,吳姓男子行兇後還駕車逃逸,因此認定有逃亡之虞,而且是因為自知法網難逃,才自行「投案」,加上殺人未遂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主動投案,未來仍有高度可能逃亡,因此認定有羈押必要。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姓男子坦承殺人犯行,而且明知自己犯的罪刑是五年以上重罪,還願意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接受偵訊,因此難認有逃亡之虞,裁定交保,以符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之旨。

而其實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之旨說的就是,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為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為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罪嫌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

也就是說,雖然吳姓男子犯的罪刑很重,但檢察官你不能只因為重罪,就認為有羈押必要,得必須證明他有逃亡或是湮滅證據,才有羈押必要,只是這種說法其實都是法官心證,因為羈押三原則,重罪,逃亡,滅證,其中重罪,被大法官解釋打槍,滅證,犯案事實很清楚,吳姓男子也坦承,沒有滅證之虞,只剩下逃亡,而法官又認定吳姓男子,是自行投案,所以不會有逃亡,因此裁定交保也不意外,也站得住腳,

但只因為被開罰就砍人,甚至對員警都敢動手,這種人讓他交保,也有民眾質疑,如果他繼續當廚師,如果客人嫌他菜難吃,難道也得要小心安全嗎,因此在怎麼樣也應該要懲罰性羈押,不過大家其實不用擔心,因為交保不代表無罪,也不代表就會輕判,最重要的還是日後的判決。

新北地院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8月2日因被告吳志展涉犯殺人案件,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說明如下:

本院於105年8月2日晚間受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案由係被告吳志展涉犯殺人案件。

檢方聲請羈押理由係被告雖坦承犯行,惟行兇後隨即駕車逃逸,有逃避偵查之舉,有逃亡之虞,嗣後係自知法網難逃始自行投案,難認無逃亡之動機及可能,且涉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日後仍有高度可能規避執行而逃亡之可能,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羈押。

該案經本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坦承殺人犯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被告犯罪後已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接受偵訊,難認有逃亡之虞,惟被告涉犯重罪,為維日後偵、審程序之進行,並確保被告依期日到庭,應附加保證金之方式代替羈押,而准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代替羈押,以符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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