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想告訴老師…」國一少女遭姨丈性侵 靠日記抒發痛苦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1名中年男子被控4年前在車上性侵當時就讀國一的外甥女,之後的一年內會固定每周一或兩次帶外甥女上摩鐵開房間。少女被姨丈蹂躪後,只能藉由日記抒發痛苦,掙扎許久才鼓起勇氣向老師求助,甚至一度出現割腕自殺等行為,幸未鬧出人命。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定男子性侵12次,依刑度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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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姨丈摩鐵性侵外甥女,竟辯稱倆人是男女朋友。(示意圖/資料照)

法院調查時,受害少女證稱,從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間,姨丈每周三或五都會開車到圖書館停車場等她放學,前面幾次都是在車內,後來都是到汽車旅館。少女表示,張男對她而言只是親戚,第一次有大叫「走開」,但仍被性侵,後面有無表示不願意已經忘記,且少女指控,姨丈不戴套、月經來時也照做,與姨丈有過性行為後,讓她很害怕跟男生相處,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樣的狀況,只能寫在日記上。

但張男否認性侵,辯稱與外甥女「是男女朋友關係」,只有一次經少女同意後發生關係,之後少女有向他要錢;其他各次是為了去摩鐵吃東西、聊天或吹冷氣。

高雄高分院根據少女書寫的日記,發現內容多次提到「想鼓起勇氣跟老師說,但沒辦法成功」等字句,可見案發後少女痛苦掙扎、難以啟齒。法院認為,案發時張男46歲,少女13歲,雙方年紀差距甚大,少女不可能甘冒亂倫忌諱,與有婦之夫的姨丈發生性行為,且少女把事情告訴老師後,出現割腕等自殘行為,足認張男為逞獸慾性侵外甥女,法院比對張男到摩鐵消費紀錄,認定他性侵12次,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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