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團「南拳媽媽」前主唱梁心頤(Lara)因演唱歌曲〈What Can I Do〉並將相關影片公開上網,未事先取得作詞者孫維君同意,遭對方提告侵害著作權。台北地檢署今(9)日偵結,認定梁心頤及胞姊梁妍熙涉違反《著作權法》,依法提起公訴;至於兩人所成立的「妹妹娃娃」公司,因部分犯罪已逾追訴權時效,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發現,梁心頤曾於2014年12月31日晚間,在花蓮縣政府舉辦的跨年晚會上演唱〈What Can I Do〉,隔年1月再將演出畫面製成影片,發布至妹妹娃娃公司的YouTube頻道。多年後,她又於2022年10月在中國大陸與歌手王大文合唱同一首歌曲,並將錄製影片上傳至bilibili。孫維君直到2023年3月瀏覽網路時才發現相關影片,認為自身著作財產權遭侵害,因此提出告訴。
此外,孫維君也曾因音樂平台上的詞曲署名問題提告。檢方查出,LINE MUSIC上「南拳媽媽」演唱的〈What Can I Do〉曾出現作詞人遭更換的情況,另一首歌曲〈逃〉則未標示作詞者。相關公司收到孫維君寄發的存證信函後即著手修正並致歉,檢方認為欠缺侵權故意,因此已於2024年對公司及負責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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