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當隨便?檢察官帶職帶薪進修當休假 遭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今(20)日表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102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修期間逕行休學,未即返職,且未進行其他進修,通過彈劾,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帶職帶薪進修當休假遭彈劾。

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及陳慶財表示,本案由桃園地檢署請求評鑑,並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認為呂理銘有懲戒必要,並具體建議罰款其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

彈劾案文指出,呂理銘申請102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提出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研究主題,研究處所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的研究計畫,經法務部核准,實際進修期間為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3日。

彈劾案文說,呂理銘未依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變更計畫,即於102年12月17日自行辦理休學,並遲至103年6月23日才返職服務,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

彈劾案文指出,呂理銘返職後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研究報告,經桃園地檢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審查字數不合至少3萬字的規定,且報告主題也與原核定時不同。

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及陳慶財表示,呂理銘調查時稱法官法第82條規定,在於給予連續服務7年的法官、檢察官休養生息的機會,是類似休假的概念。但觀諸法官法第82條立法意旨,絕非僅在單純給予休假,更有使法官及檢察官得有機會進修以使其智能常新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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