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兩樣情!林若亞抗稅成功 法官:林志玲就是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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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名模林若亞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將治裝費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費用扣除,國稅局則以她領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為由,要求補稅5萬餘元。林若亞不服提行政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8)日認定國稅局薪資扣除額設限12.8萬元不得另外列舉,違反平等原則違憲,2年內檢討修正。財務部回應,將依大法官解釋2年內提出修法草案。

林若亞、林志玲(圖/林若亞臉書、林志玲IG)

(圖/林若亞臉書、林志玲IG)

申請釋憲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指出,其實第一名模林志玲和林若亞是相同狀況,但林志玲運氣不好,去年6月申請釋憲,大法官以未說明相關規定何以違憲為由不受理,此次林若亞案申請釋憲有成,「林若亞造福全國薪水階級,讓稅制更公平」。

林志玲10幾年前被查稅,她認為其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可先扣除治裝費、飛機、妝髮等成本再繳稅,國稅局則認為林志玲透過經紀公司指派代言和演出,收入屬於「薪水」應全額申報,連稅帶罰819萬多元。林志玲提行政訴訟後敗訴,判她補稅684萬多元,但法官考量林志玲對稅法認知不足才漏報,判她免繳100多萬元罰鍰。林志玲委請律師提起大法官釋憲,旦大法官認為,未確切說明相關規定何以違憲,決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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