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傳統領域不含私有?鄭天財:法條我修的,曲解立法意旨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原民會日前公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引起廣大爭議,原民團體紛紛上街抗議,要求立法院退回此辦法。其中的癥結點在於,劃設辦法中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定義,排除了私有地,導致原住民族不滿,認為傳統領域遭剝奪,但行政院、原民會甚至法務部都表示,這樣定義是根據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然而,當初提案修改第21條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卻批評,這樣的說法根本是曲解立法意旨。

原基法第21條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土地不受破壞,規定若要在原住民族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時,必須徵得原住民族同意,也就是所謂的「知情同意權」,至於哪些地方屬於原住民族土地,第21條也明確指出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然而,對這一句話的解釋,卻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兩種看法。

行政院、法務部、原民會都認為,第21條講的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也就是說,不管是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土地、部落周邊土地,都只規範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地,所以根據第21條所定的劃設辦法,才將私有地排除在外。

然而,鄭天財卻表示,第21條的意思應該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把這句話分成三個部分,也就是說,只有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才限定是公有土地,前兩個部分都是不論公有、私有,都一併劃入。

鄭天財 記者張之謙攝

鄭天財表示,原本的原基法第21條只寫「原住民族土地」,是他在兩年前修法時,才提案加上「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所以會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中,有關「部落土地」的定義,只限於原住民族最初居住的部落,後來不論是受迫或自願遷徙,新的部落都不算在部落土地中,因此為保障所有部落的權利,才提案加上後面那一段文字,讓全台經政府公告的700多個部落所在地,都能被列入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中。

因此,鄭天財批評行政院等單位的說法是曲解立法意旨,從法律層面來說,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也應該包含私有地在內才對。而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也表示,國民黨團會在院會中將劃設辦法拉下審查,盡力阻擋其通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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