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涉侵權挨告 學者點出關鍵「是否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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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紅人谷阿莫被電影公司提告侵權,著作權學者章忠信今天表示,判斷侵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目的,而非影片來源是否正版。

谷阿莫 圖/翻攝自谷阿莫臉書

▲圖/翻攝自谷阿莫臉書

網路紅人谷阿莫以「X分鐘看完一部XX的電影」系列影片爆紅,電影公司認為侵權對他提告。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今天也在網站撰文探討「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短片侵害著作權嗎?」

章忠信表示,著作權法一方面保護著作權,另一方面也關照公眾接觸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在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規範,限制著作權人之權利,確保資訊流通與知識傳承。特別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作原則性宣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至於何謂合理使用?章忠信認為,有幾項判斷基準,例如利用目的及性質,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以及著作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章忠信表示,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只要是報導或評論之必要且合理範圍內,都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空間,但應註明出處,至於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蔽之。

「合理使用之判斷,可說是比較性考量,沒有絕對性標準」,章忠信指出,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短片」若是揶揄嘲諷原著,比較符合著作權法52條中評論的目的,就有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但若僅是濃縮劇情介紹,會構成市場替代,就不易主張合理使用。

至於片商認為谷阿莫是剪輯網路非法上傳的影片,構成侵害著作權,章忠信認為「這不該是關鍵點」,著作權法第52條只規定要符合條文目的使用,但並未要求一定是要以「正版」為要件,就像教師為了教學,在課堂上使用非正版的電影片段,但也算是合理使用,因此「重點不在於影片來源,而是在於是否合理使用」。

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短片」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章忠信表示,當然是法院說了算,合理使用不易界定,必須依不同個案事實判斷,在著作權或合理使用議題上,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絕不是壁壘分明的兩方,利用他人著作產生新著作,但新著作也可能會面臨被利用,如果各方能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應該可避免爭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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