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約遭太陽娛樂求償480萬 北院判溫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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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歌手溫嵐為拓展中、台演藝事業,3年前宣布加盟「太陽娛樂」,不料簽約不久,溫嵐發現太陽娛樂帳目不清,又未積極接洽商演,前年8月主動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解約;「太陽娛樂」則指控溫嵐拒絕履行合約又私接工作,早已違約,向溫嵐的經紀公司「嵐圖娛樂」求償48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今(27)日駁回太陽娛樂的請求,判決求償敗訴。全案可上訴。

▲溫嵐被太陽娛樂求償480萬元,北院判她勝訴。(圖/資料照片)

▲太陽娛樂聲明稿。(圖/翻攝畫面)

太陽娛樂去年初發布聲明,指控溫嵐違約、私接演出,強調「太陽娛樂於2015年底與溫嵐簽立經紀及唱片合約,合約尚未履行完畢。日前溫嵐逕自寄發存證信函以及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宣告已與太陽娛樂無合約關係,也違約開始接洽台灣及內地演出,無視法律責任及合約義務。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正式向溫嵐提告,本合約處理已進入法律程序,敬請各位同業好友,勿受誤導,以免觸法。」

▲嵐圖娛樂聲明稿。(圖/翻攝畫面)

溫嵐也透過所屬經紀公司回應「嵐圖娛樂公司與台灣太陽娛樂合作期間,台灣太陽娛樂發生違約狀況,雙方已無互信,因而不得已終止合約,以免影響藝人演藝職涯的發展。嵐圖娛樂公司日前請法律顧問寄出存證信函合法終止合約,終止合約後才自由接演藝活動,並無任何違約或違法情事。」

法院曾傳喚嵐圖娛樂經紀總監張慶益作證,他證稱溫嵐與太陽合作後,僅在中國進行9場活動,明顯未獲有利宣傳,且太陽確實有帳目不清問題。

溫嵐為8月26日泰雅族豐收祭宣傳。(記者邱榮吉/攝影)

▲女歌手溫嵐。(圖/資料照/記者邱榮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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