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已婚女星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外籍友人的13歲混血女兒,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一審僅認定2次犯行,判處2年8月,二審則認為鄭男觸犯4罪,改判7年6月。當初高院宣判時,被害少女父親曾表示,判7年6月當然不夠,但至少比一審判得重;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鄭家堯因性侵友人未成年的女兒,遭判7年6月定讞。(圖/資料照片)
49歲的鄭家堯在2013年間,因單車運動結識被害少女的父親,2014年2月,鄭男被控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同年8月,鄭開車載少女至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鄭男辯稱,只與少女出遊,沒有親密關係,少女的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少女幫父親出氣才指控他。
一審認為,少女當時對性事懵懂無知,卻能詳述性侵時間、地點、方式,少女也不太可能因父親借貸自毀名節,加上兩造測謊,少女通過、鄭男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依妨害性自主2罪,合併判處2年8月。
二審認定,鄭家堯分別在少女未滿14歲時犯下2次性交罪,各處4年、以及少女滿14歲後也犯下2次性交罪,各處2年,4罪合併判刑7年6月。至於其他指控,因沒有足夠的補強證據,只能判處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被害少女及其父親。(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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