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男團「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去年上夜店玩,結果捲入「撿屍性侵」醜聞,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胡睿兒一審時雖已拿40萬元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仍不想給他緩刑,今(26)日駁回上訴,仍依乘機性交罪維持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胡睿兒因在夜店撿屍,二審仍沒爭取到緩刑。(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影)
高院調查,胡睿兒與被害女子在案發前2小時,偶然在夜店結識,2人共舞、聊天、喝酒數小時,因胡睿兒酒後一時失慮,見女方酒醉不能反抗,犯下乘機性交罪,致女方身心受創甚深。雖然胡睿兒坦承犯行,在案件起訴後2個月內,以40萬元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勘認已有悔意,另審酌被害女子調解時表明不再追究胡睿兒的刑事責任,且在一審時對於法院用59條規定減刑也不反對,因此依法定最低刑度減刑。
高院指出,被害女子在一審最終時表態,不希望胡睿兒緩刑,二審期間,胡睿兒雖一再表達想聯繫被害女子、尋求對方諒解的想法,但對方只透過社工來電表示不會到庭,針對緩刑機會也沒表達意見,因此認定原審量刑時所審酌的情事並無變更,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加上法院是否宣告緩刑,僅審查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的緩刑要件,及是否有暫時不宜發監的情形,至於胡睿兒的家庭狀況不在斟酌範圍,胡睿兒上訴無理由,所以駁回。
▲男團「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圖左)。(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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