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藝人林志玲提告《壹週刊》於2018年以「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侵害其隱私,對社長、撰稿記者等人提告妨害秘密,並求償1000萬。一審法院判決林志玲勝訴,社長等3人得連帶賠償80萬。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林志玲的委任律師提出,如果對方願賠償200萬元,不排除雙方和解。
▲林志玲雖嫁為人妻,但週刊揭露香閨曝光的隱私權官司還在打。(圖/資料畫面)
根據原審判決,林志玲控訴週刊為刺激銷量,罔顧其隱私權,由陳姓記者以高畫質影像、高倍數焦距及放大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的攝影機,於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11日間,窺視、竊錄她的家中生活情形,撰寫報導,使用不法取得的照片,並於3月22日刊登,而社長、副總編輯也皆未落實避免記者的行為、報導內容侵害他人隱私的機制。
刑事部分,林志玲對陳姓記者等3人提告妨害秘密,連帶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檢署偵結並起訴,目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週刊應賠償80萬元。全案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高院3日開庭,林志玲並未出庭,委由律師代表。
律師表示,如果陳姓記者等3人願賠償200萬元,可考慮和解,但週刊方面的律師代表強調,不排除雙方和解,不過週刊確實並未侵害林志玲的隱私。法官則認為,希望全案在11月14日前能有進展,要求雙方律師具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