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增貸利息 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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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貸款非屬原始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後借新還舊「增額貸款」所增加的利息支出,如非屬原始購屋借款的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係指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始有其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購買自用住宅後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舉例,甲君2014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考量貸款利息及實際需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於2016年間轉向B銀行貸款1,200萬元,並用以償還A銀行的未償還本金餘額800萬元,甲君於2018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事宜,經該局輔導及說明,甲君向B銀行貸款1,200萬元中,僅800萬元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始為購置自用住宅所發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規定,至於轉貸時所「增額貸款」400萬元部分的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的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嗣後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並非扣除實際給付的全部利息支出。

【本文獲得 「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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