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綺貞外遇人夫 正宮喊告3罪...律:僅傷害配偶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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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歌壇「文青女神」陳綺貞近日被周刊直擊在街頭與一名眼鏡男子大方相擁熱吻沒想到這名眼鏡男竟然有妻有子,讓陳綺貞被冠上「第三者」的稱號,而事件曝光後,眼鏡男的妻子不滿丈夫外遇,揚言要告陳綺貞妨害家庭、傷害配偶權和通姦。律師林日春指出,陳綺貞與有婦之夫共處一室或做出親密的接吻行為,都會被民事法院判賠損害賠償,至於刑事妨礙家庭、通姦部分,必須舉證2人發生性器的接合行為,才可成立。

陳沂、陳綺貞(圖/翻攝自臉書)

▲陳綺貞遭爆與已婚林男交往。(圖/資料畫面)

據《鏡週刊》報導,正宮透露,其實丈夫林男行為舉止異常已長達1年的時間,看到週刊拍到在街邊激吻又「頂撞」陳綺貞,讓她氣的差點昏倒,完全不能理解陳綺貞為何要破壞別人家庭。友人也轉述,正宮無法相信陳綺貞不知道林男的婚姻狀況,加上藝人身分應該會多加小心,揚言絕對會告陳綺貞妨害家庭、傷害配偶權和通姦。

事件曝光後,陳綺貞所屬的添翼經紀公司表示:「錯愕難過,因不知情而造成的傷害感到非常抱歉,與林先生已無往來,佔據大眾注意力感到抱歉,接下來會交給律師處理,將不再回應,謝謝大家關心。」

律師林日春表示,如林男妻子欲對陳綺貞提出妨礙家庭、通姦罪之告訴,勢必須舉出林男與陳綺貞發生性行為之證據,才能告成,否則,依現在法院的見解,通姦罪指的是男女間發生性器的接合行為,而只有接吻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

林日春說,但民事傷害配偶權求償訴訟部分,依據現在法院的見解,陳綺貞與有婦之夫共處一室或做出親密的接吻行為,只要確證確鑿,都會被民事法院判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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