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刀殺母剁頭無罪被打臉 「毒品發作最強時間」有疑慮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後37刀殺害親生母親,並將母親的頭顱、手臂剁下,二審高等法院以犯案時,為毒品效用發作最強期間,梁男幾乎為無意識,因此判決無罪。不過最高法院29日以3大理由撤銷原判決,其中對於何以判斷梁男是在毒品效用最強期間犯案,最高院認為理由根本不充足。

▲梁男到底是不是在毒品藥性發作最強時期犯案,最高院質疑何以高院能自行判斷。(資料照/翻攝畫面)

最高法院認為,明明台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函文,都沒有說明梁男是在「何時」使用毒品,原判決也未就此為任何認定,何以判斷梁男在行為時,有可能處於毒品效用最強期間?

二審並非不得傳喚該等鑑定機關專業人員為必要說明、釐清或再鑑定,竟然捨棄不做,逕行判斷,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理由欠備之情。

且原判決未就梁男坦承吸毒,與證人供述,以及精神鑑定報告顯示梁男有使用多種毒品已數月之久等相關證據資料,詳究梁男施用毒品後,是否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下,無法預見持刀揮砍母親致死?卻逕自以梁男過去僅有酒後鬧事的情形,認為不符「原因自由行為」,太快下定論。

另外《刑法》第87條載明「監護並具治療之意義」,因此監護與否的判斷,應考量是否需要治療的具體情形。既然原審認為梁男是多重毒品濫用者,但影響梁男最深的卡西酮類毒品,是否經觀察勒戒後即無繼續施用的傾向?有無需要再治療?原審均未加以說明,也未見囑託精神醫學專家就此診察鑑定。

尤其原判決既然認為沒有監護的必要,卻又認為梁男是否符合因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有防治必要,應由衛生機關進行評估、治療,前後說明互相矛盾。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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