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無罪/隔離或回歸?精障罪犯是否該終生監護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去年發生的「嘉義殺警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年4月30日一審宣判,認為鄭姓嫌犯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當下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不罰,但要送到相當處所監護5年。判決一出輿論譁然,由於目前法定的監護年限最長就是5年,因此有不少立委提案修法,要延長監護處分的年限,甚至考慮終身監護。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目前監護處分的年限最多就是5年,本次「嘉義殺警案」判決結果出爐後,各界多認為以5年為上限並不合理,因此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法,擬延長監護處分年限。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在監護期間屆滿前,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由法院許可延長,延長期間每次3年,最多可以延長3次。」也就是說,最多可以延長9年,加上原本的5年,監護處分上限將提高到14年。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提案「刪除監護處分年限」,不再限制只有5年,也不特別訂定上限;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同樣提案刪除監護處分的年限限制。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及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認為與其聚焦在調整監護處分年限,更應該落實、加強監護處分的實質內容,讓監護處分能夠真正發揮效用。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圖/翻攝自周春米臉書)

能不能終生監護?

對於是否應終生監護,周春米表示,不考慮終生監護是因為從刑法的理論來看,這些需要監護處分的人不是犯人,而是病人,如果他經過治療已經痊癒的話,不可能一直把他關在裡面,這樣是不人道的。大家可能會覺得說,怎麼這麼好,痊癒了就可以出來,也怕他會再犯,但法律的手段跟目的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把他們終生監護,有沒有違反世界人權公約?

周春米指出,也許現在的台灣社會能接受終生監護,但放到世界人權的標準可能是不夠的,我們要回到以前那樣,痲瘋病人就把他關起來嗎?還是希望可以文明一點,只是有時候社會的聲浪就會把這些個案的差異性蓋過去,不去討論個案的差異性。

李貴敏表示,精神病患到底要花多久的時間,讓他回到社會的時候不會是社會的未爆彈,這是專業問題,不應該用法律去限制,如果今天只是把5年延長到10年,邏輯上也不對,因為你既然不知道他要花多少時間,就應該尊重專業,所以才提案把年限刪除。

葉毓蘭則表示,他所謂的終身監護是指,只要他有再犯之虞,就要接受強制治療,一直到他沒有再犯的可能,我們現行的規定最多是5年,但我們怎麼知道他5年會不會好?你至少要經過鑑定才能確定,一定要確認他不會對民眾帶來任何威脅,才可以把他放到社會上來。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終生監護違反基本人權,不過目前規定的5年的確顯得沒有配套措施,如果5年後他還沒有穩定、還不能復歸社會,那你就一定要放他出來,這也不妥,所以周春米有提案要延長,最多可以到14年,要是14年還是治療不了,那還是要回到社區,接下來就是後端的銜接問題,若不適合回到社區,那就要到醫院精神科治療。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圖/時代力量提供)

監護年限不是重點?

雖然許多人把焦點放在監護年限的長短,不過王婉諭認為,很多立委都只有談監護處分的年限,但不管關幾年,監護處分之前或之後該做的配套、轉銜機制如果沒做,也沒有去了解他的狀況,不管關幾年都一樣,像時代力量的修法版本就很完整,明定要定期協助、檢討,因為監護處分既然不是關在監獄,就是希望他們能逐漸穩定、好轉,這也不是只有醫生處理就好,相關資源也應該來協助,比如說職能治療、社福團體等等,都應該要一起。

王婉諭表示,時代力量的版本也提出可以延長監護處分,每次延展之前都要召開專家會議,有需要就延長,沒有需要就轉銜到其他單位,例如定期回到醫院治療,或是定期回到社區的機構去做協助,現在政府的政策都很片段,好像丟過去就沒我的事。

賴香伶則表示,他不確定精神疾病能不能根治,但是是可以控制的,可以透過社工、醫療、家庭支持、團體支持等資源來協助,如果社會有一個支持體系,這些人也可以工作。他認為,重新看待他們的社會復歸程序,這是社會要承擔的,如果只是把他們排除在外,就更會變成大家認為的不定時炸彈,那把他們納進來,監護處分結束之後,是社會要怎麼銜接的問題,這部分目前還非常不足。

賴香伶說,所以在修法方向上,他不傾向拉長監護時間,而是前面提到的一些保安處分,讓他慢慢跟社會的常軌有一些銜接,不然這5年出來之後還是會跟社會格格不入,如果我們覺得人性是可以教化的,除了藥物之外,就是社會的治療,要有一些漸進式的作法讓他可以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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