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2敗!大同公司聲請停止執行臨股會 法院駁回抗告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經濟部核准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於10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大同公司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結果駁回,大同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20日依舊裁定駁回確定。

▲大同公司不滿北高行駁回聲請停止臨股會,向最高行提起抗告,但最高行依舊駁回。(圖/資料畫面)

臨時股東會即將召開,大同公司「以訟止戰」從未停過,就連大同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出面對市場派提起訴訟,但目前為止,無論是向地方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皆敗訴。

日前北高行駁回大同公司的聲請,大同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於20日晚間8點多做出裁定,結果依舊駁回,理由是,綜合雙方攻防內容,可說均有所本,難認屬於一望即知,具有明顯違法疑義,自難進行處分違法的判斷,原審裁定此案未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也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合法與否,不影響裁定結果,抗告意旨猶執意在原處分的違法性,指摘原裁定適用法令違誤等,即難成立。

另按公司法規定,主要在抑制大股東濫權,而危及公司營運或損及其他股東利益,為一有利於公司及股東的機制,原處分之效力僅係准許參加人召集臨時股東會,承認其具召集人之地位,處分本身不致發生何等損害,原審也已闡明,抗告人的主張,乃屬臆測,且所稱之損害與處分本身亦無因果關係,抗告人推論召開臨時股東會暨其決議將至難以回復之損害,自無理由,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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