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無罪/精神病犯,殺人有罪嗎? 解析殺警殺母無罪迷思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8年的「桃園弒母砍頭案」和2019年「嘉義殺警案」,兩起重大殺人案件在今年做出宣判,結果法官因認定罪犯精神異常,犯案時「無識別能力」,引用《刑法》第19條減輕刑度,獲判無罪免罰,引起社會大眾一片譁然。其中,爭議點集中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圖/李貴敏辦公室提供)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絕不是只有「殺人無罪」一種判定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該條規定原則上來說不能說是有瑕疵,因為它立法時的概念是,「你之所以會處罰這個犯罪行為人的原因,是他知道那是犯罪行為,然後他還去做,所以你認為他的行為是有可罰行的」。在法律上分成「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有行為能力人」,其中,有行為能力人才會去處罰,「因為他知道對錯,還去做錯的事情,這是有可罰性的」。

李貴敏接著舉例,對於沒有行為能力人,比如說一歲多的小朋友,「他把你的糖果拿來吃,你會不會處罰他?不會,因為你會教他,但是你不會處罰他,因為你要先讓他知道這是不對的,在他能夠判斷的時候,如果他還去做,這時候我們才去處罰他」。

李貴敏說,像以前有一些案件,殺了對方17刀,正常人基本上來講不會這麼做,可是你能不能講這個人沒有辨識能力?李貴敏舉例,「桃園弒母砍頭案」,嫌犯因自身吸毒,他自己吸毒的情況,「說他適用這個規定,我覺得這就不對」。

「絕不是只有『殺人無罪」一種判定。」李貴敏強調,民眾可能會覺得被誤導,覺得嫌犯無罪,但回到法條上面,《刑法》第19條第1項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也是經常被忽略的三個字「行為時」,也就是犯嫌在殺人瞬間,是否完全無法判斷正在殺人或做違法行為。

李貴敏說,因此《刑法》第19條也有第2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空間,甚或還有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從概念上來講,不能說刑法第19條的規定是錯的,因為它上面說到「不能夠辨識」,就是嫌犯不能夠了解他今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單純從法條上來講,立法沒有錯誤,問題在「執行面」,是否適用這項規定,主要還是要看「行為時」有無辨識能力及「精神障礙」和「無法辨識」間的因果關係。

「有罪不罰」並非法律缺失

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表示,講有罪不罰是一個特別的狀況,並不是單純不罰這麼簡單,很多人總是聚焦在殺人後,這些嫌犯能不能被原諒或是要不要判死刑?可是實際上比如說車禍,也有可能是肇事比較多的人死亡,活下來的人反而很痛苦,所以用死亡來對比也不是法律的單一要件,「不然我今天過馬路有人闖紅燈為了閃我去撞柱子死掉。我活下來了,啊結果變成我是肇事者,這也很奇怪啊」。

陳柏惟說,每個個案都有它特別的法官心證空間,只是過程必然會受到社會檢視,但法律不可能逐條逐項把這些細節都寫出來,加上他引用的內容如果跟社會期待有很大的偏差,就會產生我們現在討論的輿論效果,「我不認為現在的法律有很巨大的缺失,因為英美大陸法系都有這樣的東西,叫做『有罪不罰』,只是我們把有罪不罰這件事情解釋到什麼程度,我相信現有的立委有認真在讀法律的,都不可能把有罪不罰這個拿掉」。

罰他的意義不大「他需要的是治療」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說的不罰,嫌犯因精神狀況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法條裡寫不罰,但不罰的過程如果在19條第1項這個情況,判決之後是可以指定他去做監護,我們說不罰,刑責本來就是說嫌犯要知道自己在幹嘛,但精神病患當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這需要專業判斷,所以才有精神科的團隊在做協助判斷。

至於「不罰」是否合理?吳玉琴說,處罰是說他故意或有意是要去傷害別人,19條第一項是針對他不知道在做什麼,所以才裁罰說不罰,因為嫌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時候,罰他的意義不大,他需要的是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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