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23秒罰1.2萬扣照!申訴結果出爐 法官判撤銷

記者於慶璇/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蔡姓男騎士,今年1月間騎車行經林園區某路段時,因單手騎車被民眾向警方舉報,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3個月。蔡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認為蔡男行車過程平穩,認定開罰無理,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蔡男騎車行經林園區時,被民眾錄影舉報單手騎車,警方勘驗影像後,依「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裁處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牌照3個月。

▲男單手騎車23秒被檢舉,慘吃1.2萬紅單並吊扣牌照。(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蔡男收到罰單相當不滿,故提起行證訴訟,供稱左手曾經脫臼造成舊傷,當日天氣寒冷,左手稍有不適,才會暫時性放下只用單手騎車,但行駛途中速度平穩無左右搖晃,並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如遇突發狀況可立即反應閃避。

蔡男更指出,「危險駕駛」是指超速達60公里以上,或是拆除消音管,聚眾飆車蛇行,立法原由是為了喝止飆車,並不認為自己單手騎車行為構成危險駕駛。

開單員警則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騎機車要雙手握把手,蔡男單手騎車時間長達23秒,違規行為事實明確,只是依法令規定製單逕行舉發,並無不妥。

高雄地院勘驗事證後,認為蔡男行駛過程保持平穩、並注意車前狀況,且路上道路平整、車輛也不多,未有類似蛇行等危險情形,在接近車多路段時,就將左手放回機車把手,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行為雖不足取,但沒有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程度,認為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判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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