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重判!灌醉硬上女員工 色老闆還問:喜歡嗎?

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35歲張姓肉羹店老闆,前年聘請女員工小晴(化名),明知對方是同性戀,對自己亦無好感,仍以教導做菜為由,獨留小晴在店內,然後灌醉對方性侵得逞,還問:「爽、喜歡嗎?」;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3年8月徒刑;張男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改判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前年2月5日,張男透過臉書社團徵人,隔天面試小晴後,7日就要求她上班,負責包括備料、烹煮及洗碗等工作;小晴曾告知張男自己是同性戀,一向不喜歡男生,對張男亦無興趣,小晴女友仍對工作環境不放心,還叫弟弟應徵工讀生。

前年3月4日下午時分,張男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要求小晴女友弟弟提早下班,又以教導做菜之名義,獨留小晴在店內;張男一邊教導如何滷控肉,一邊拿著啤酒給小晴飲用,再以談心事為由,將對方騙進房間,先強逼小晴幫他口交,再脫褲強行硬上得逞。

小晴證稱,他因下體疼痛驚醒後,嘗試以言語制止對方,但張男不予理會,反問:「爽、喜歡?」,直到射精後才停止;張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他與小晴是一夜情;張男律師亦表示,小晴證詞反覆不一,2人還有女上男下姿勢,顯然張男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法官清查後發現,當時張男扯壞小晴束胸,事後小晴曾向友人吐露遭性侵一事,並在友人陪同下驗傷報案,認定張男確有性侵情事;法官認為,張男身為小晴老闆,不思體貼照顧,明知對方是同性戀,仍強行性侵得逞,惡性非輕,而且犯後振振有詞,並辯稱是兩情相悅,不思真心反省,惡行天理難容,遂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3年8月徒刑。

▲張姓肉羹店老闆硬上女同志員工遭判3年10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張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張男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欠佳,因此加重2個月刑期,改判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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