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北超速24公里被開罰 因員警「這個動作」被法院撤銷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莊姓老翁(73歲)在2020年3月間因超速24公里遭到取締,被罰款1800元,事後不服上訴,主張超速警告標誌不明顯,法官審理後也認為警方「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將這張罰單撤銷。

▲法官認為取締標誌放在快慢車道的分隔島上,讓內側車輛不易察覺,因而將罰單撤銷。(圖/翻攝GoogleMaps)

回顧案件,2020年3月21日當天,莊姓老翁開車行經中山四路及金福路口時,該路段僅限速60,莊翁的車速已達84公里而遭到拍照取締,當場吃下價值1800元的超速罰單,並加上違規點速1點,莊翁因此不服上訴。

莊翁主張,他曾在同一路口被開過5張超速罰單,因此每次路過時都會小心避免超速,但員警進行超速取締時,將警告標誌放在快慢車道間的中央分隔島上,讓他看不到,認為員警取締執法過於取巧,為此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法院審理時,當時取締的員警表示,中山四路南北巷快車道各有4個車道,再加上車流量大、車速快容易導致車禍發生,而且當天在取締前已將警告標誌放在150尺外,藉以提早警告駕駛減速,全程都符合取締程序。

但法院審理時檢視舉發照片,發現員警將取締警告標誌放在快慢車道的分隔島上方,當時莊翁行駛在內側的快車道上,離分隔島還有3個車道的距離,取締警告標誌的位置的確會讓內側的駕駛人不意察覺,因而認定員警「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將這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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