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山老鼠!立院三讀森林法修正案 盜竊森林產物下場慘爆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山老鼠盜伐森林竊取紅檜、扁柏等貴重木,考量現行法規計算罰金方式無法有效打擊山老鼠盜伐,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案,明定竊取森林產物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金,並規定若同時有結夥、搬運贓物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竊盜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則不受最高額限制。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翻攝自立院議事轉播頻道)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提案說明表示,2016年《森林法》修正案通過,提高竊取針對林木的刑度,規定竊取紅檜、扁柏等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使每年破獲的山老鼠案件自300多件降低至200多件。

賴瑞隆說,政府雖已大力執法也曾修法,但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仍難以阻絕,過去森林法的規定除判處有期徒刑外,是「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但法院在判處罰金的計算贓額時,採計的是不含各種加工運輸成本的「山價」,而不是市場上販售圖利的「市價」,但這之間可能有數10倍的價差,使得盜伐案件仍有利可圖。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由於現行第50條第1項規定將「竊盜」與「贓物」2種行為以相同罪刑論處,與刑法體例不同,因此修正後,「竊盜」與「贓物」被分別規定,並將「竊盜」行為併科罰金上限由3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也增訂竊取貴重木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貴重木贓物者,加重處罰其刑至1/2;貴重木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的樹種。新增條文並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

至於第52條部分,因目前實務判決對於贓額的解釋多採最高法院的認定與計算方式,以原木山價而非交易價格市價計算,無法確切反映立法期盼,並造成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實際經濟利益遠大於風險成本,從而助長犯罪情形,因此通過修正的第52條,將原來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的方式,修正為明定罰金,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而有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等情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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