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拉兒腳雙雙溺斃 父怒提告…律師曝:父母先有罪

記者莊沛儀/台中報導

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發生2溺死意外,分別是一名27歲的陳姓男子,和年僅7歲的李姓男童。事後,李父雖指控是陳男硬拉男童腳,才導致愛子喪命,但律師卻認為,李童父母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恐已先觸犯過失致死罪。

▲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發生民眾溺水2死悲劇。(圖/民眾提供)

回顧整起案情,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中午,李童一家,包括父母、姨父與及3名小孩共6人在此烤肉,後來陳男偕妻到場後,發現李家人在現場,因相互認識,才上前打招呼,一起聊天、玩樂,並非一開始就相約一起出遊的。

之後,陳男因為天熱先跳下溪水游泳,李童則因被其吸引,好奇靠近溪邊觀看,結果卻不慎踩到石頭上的青苔滑倒跌入溪中。男童父親見狀下水拉住兒子,但陳男卻又一把將男童拉回水中,造成兩人雙雙滅頂。

警消獲報到場救起兩人時,都已失去生命跡象。男童搶救40分鐘後宣告不治,陳姓男子被送到國軍803醫院急救,院方出動葉克膜急救,卻也在下午4點急救無效宣告死亡。沒想到母親節的一場落水意外,竟會造成兩個家庭破碎。

▲男童被友人拉腳溺斃,父怒提告。(圖/台中市消防局提供)

對此,男童父親想控告陳男追究責任。但據《ETtoday》報導,律師林俊儀就表示,李童父母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已先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恐先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至於向陳男提告,因為他也已在這場意外中喪命,所以並不會追溯刑事責任;民事部分,如果陳男名下無財產,抑或是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辦限定繼承」,李童的父母將會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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