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闖紅燈遭罰2700元 「眼尖」抓錯成功撤罰

記者莊沛儀/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女子,2019年在台中騎車被警察認定闖紅燈並開單舉發,但她因未在期限前到案繳納罰金,被加重罰處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後來眼尖的劉女在判決書上所寫的違規車輛為「汽車」,且也沒照片佐證她闖紅燈,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罰。後來因路口監視器畫面因超過時間被洗掉,警員職務報告也沒描述舉發過程,高雄地院最後依罪證不足撤罰。

判決書指出,劉女在2019年9月11日晚上8時19分許,在台中市中區三民路與成功路口騎車途中,因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並被開了一張紅單;由於劉女未在期限內到案,也沒向裁決單位提出陳述,因此去年底被高雄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劉女闖紅燈遭罰,不服提行政訴訟成功。(示意圖/資料照)

劉女今年才想到,當時罰單並未附照片,且判決書上寫的是「汽車」,她當時騎的是普通重型機車,和判決書所載不同,不能僅憑警員一方之詞,就讓她受罰,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對此,高市交通局反駁,交通處罰條例所稱汽車駕駛人包括機車駕駛人,如今劉女才申訴並要求影像佐證,但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早已覆蓋,無法提供前年違規時影像,且當時劉女自己也已在告發單上簽字。

不過,法官認為簽名不代表承認違規,且警員職務報告中也未提及劉女違規過程、事證不足,交通局若認為劉女有闖紅燈,應該積極舉證,但審理期間仍提不出相應證據,所以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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