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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官司敗!陳沂送律師「黑菊花」律師公會怒: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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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網紅陳沂和「雞排妹」鄭家純的法律爭議,並引述了律師公會的聲明。根據報導,陳沂在社群媒體上洩露了鄭家純的個人資料,導致他們之間的法律糾紛,最終陳沂在一審和二審都敗訴。陳沂還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送了一盆寫著侮辱內容的黑菊花。這引起了一位律師的不滿,他在社群媒體上發表了長文,對陳沂進行了指責。接著,台北律師公會也發表聲明,呼籲尊重律師的執業權益,並提醒言論自由也有限制。這則報導提供了不同立場的觀點,對於這場律師倫理和言論自由之間的糾葛,引起了律師公會的關注。 根據報導,陳沂在這次法律糾紛中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律師倫理,他無理地洩露他人個資以進行報復。這種詆毀和霸凌的行為不僅不符合律師的專業道德,也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程序。台北律師公會的聲明也強調了律師的角色和責任,指出律師在執業時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公平審判的進行。對於律師公會和一位女性律師的表態,文章強調了無聲容忍邪惡行為的危害性,並對那些恣意妄為詆毀律師的人提出了警告。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個具有爭議性的法律事件,並呈現了從不同角度對該事件的評論和觀點。報導清晰地說明了陳沂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倫理,也引起了律師公會和一位女律師的關注。透過報導這種具有社會議題性的事件,可以提醒人們尊重律師的執業職責,並警惕言論自由的限制。>

這篇文章報導了網紅陳沂和「雞排妹」鄭家純的法律爭議,並引述了律師公會的聲明。根據報導,陳沂在社群媒體上洩露了鄭家純的個人資料,導致他們之間的法律糾紛,最終陳沂在一審和二審都敗訴。陳沂還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送了一盆寫著侮辱內容的黑菊花。這引起了一位律師的不滿,他在社群媒體上發表了長文,對陳沂進行了指責。接著,台北律師公會也發表聲明,呼籲尊重律師的執業權益,並提醒言論自由也有限制。這則報導提供了不同立場的觀點,對於這場律師倫理和言論自由之間的糾葛,引起了律師公會的關注。 根據報導,陳沂在這次法律糾紛中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律師倫理,他無理地洩露他人個資以進行報復。這種詆毀和霸凌的行為不僅不符合律師的專業道德,也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程序。台北律師公會的聲明也強調了律師的角色和責任,指出律師在執業時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公平審判的進行。對於律師公會和一位女性律師的表態,文章強調了無聲容忍邪惡行為的危害性,並對那些恣意妄為詆毀律師的人提出了警告。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個具有爭議性的法律事件,並呈現了從不同角度對該事件的評論和觀點。報導清晰地說明了陳沂的行為違反了律師倫理,也引起了律師公會和一位女律師的關注。透過報導這種具有社會議題性的事件,可以提醒人們尊重律師的執業職責,並警惕言論自由的限制。

問答

Q1: 陳沂和鄭家純因什麼原因打官司? A. 雞排妹公開陳沂個資 B. 陳沂公開鄭家純個資 C. 陳沂和鄭家純發生肢體衝突 D. 鄭家純公開陳沂個資 正確答案: A. 雞排妹公開陳沂個資 Q2: 台北律師公會呼籲人們在言論自由時應該注意什麼? A. 不應該輕率批評律師 B. 不應該公開律師個資 C. 不應該抹黑律師形象 D. 不應該冒犯律師的專業 正確答案: B. 不應該公開律師個資 Q3: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中提到何種行為屬於律師執行業務? A. 提出救濟方式 B. 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 C. 發表言論 D. 抹黑霸凌 正確答案: A. 提出救濟方式

Q1: 陳沂和鄭家純因什麼原因打官司? A. 雞排妹公開陳沂個資 B. 陳沂公開鄭家純個資 C. 陳沂和鄭家純發生肢體衝突 D. 鄭家純公開陳沂個資 正確答案: A. 雞排妹公開陳沂個資 Q2: 台北律師公會呼籲人們在言論自由時應該注意什麼? A. 不應該輕率批評律師 B. 不應該公開律師個資 C. 不應該抹黑律師形象 D. 不應該冒犯律師的專業 正確答案: B. 不應該公開律師個資 Q3: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中提到何種行為屬於律師執行業務? A. 提出救濟方式 B. 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 C. 發表言論 D. 抹黑霸凌 正確答案: A. 提出救濟方式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陳沂故意送黑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紙卡寫著:「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遭拒收。(圖/翻攝自陳沂臉書)

▲陳沂故意送黑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紙卡寫著:「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遭拒收。(圖/翻攝自陳沂臉書)

網紅陳沂與「雞排妹」鄭家純從空戰打成陸戰,最後因為雞排妹在網路公開陳沂個資,一審到二審都敗訴。陳沂也趁機送了一盆寫著:「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的黑菊花給雞排妹的委任律師。不僅陳克譽發長文怒斥陳沂網路霸凌攻擊羞辱,也惹出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呼籲:「言論自由並非無毫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圖/翻攝自臉書台北律師公會、陳沂)

▲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呼籲:「言論自由並非無毫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圖/翻攝自臉書台北律師公會、陳沂)

女人大律師李怡貞在臉書轉發台北律師公會聲明並指出,無聲容忍邪惡蔓延,其實也是一種殘忍行徑,恣意妄為的詆毀律師,在在把訴訟當舞台,抹黑霸凌秀下限,自食惡果也只是早晚。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屬訴訟權之一環,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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