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禹哲等9藝人涉偽造病歷逃兵全自首 一審宣判全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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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新北報導

藝人阿達步出法庭透過媒體表示,很抱歉做了不好的示範。(圖/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新北地院審理藝人閃兵案,就第四波偵結的首腦陳志明、9藝人阿達(本名昌璟翔)、前Circus成員廖人帥、邱昊奇(本名邱孝尊)、前男團Energy成員唐振剛、藝人唐禹哲(本名阮霆鈞)李唯楓及6名素人等共14人被訴部分,由於這波被告全部認罪並積極配合調查,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判處14人各6月至1年10月徒刑,其中包含9藝人共13人緩刑,1人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自首9藝人判刑如下:

阿達(本名:昌璟翔)判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100萬,義務勞務60小時;唐禹哲(本名:阮霆鈞)遭判1年7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30萬,義務勞務150小時;邱昊奇(本名:邱孝尊)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80萬,義務勞務80小時;鄒翰昇(本名:鄒宗翰)判1年四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6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楊子鋒(本名:楊景涵)判1年四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3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廖人帥判1年10月、緩刑4年,支付國庫130萬,義務勞務60小時;唐振剛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李唯楓判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李奕釜判1年8月、緩刑4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20小時。

據了解,這批涉案藝人等14名被告與先前「閃兵藝人」手法一致,均是透過中間人引薦與首腦陳志明接洽,分別支付10萬至30萬元不等的金額,再由陳志明安排「槍手」代為佩戴24小時血壓監測器,藉此偽造高血壓等病歷數據,進而成功取得免役體位。

涉案役男以非法手段變更體位逃避兵役,危害兵役制度及國家安全,雖然均自首減刑而有緩刑可能,但惡性非輕,為杜絕閃兵役男有付錢換緩刑的僥倖心理,因此對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求處應執行刑5年以上重刑。

其中已服役的邱姓役男求刑1年、支付國庫30萬、緩刑2年;其餘包括藝人在內的13名役男則求刑1年6月至2年、緩刑3至4年,條件為支付國庫60至120萬元及100至120小時的義務勞務。由此可知,若未來修法通過,代表立法者對於已違法逃避兵役的犯行,無法接受以易科罰金或除役來規避應負的刑責。
不過多名被告聽聞檢察官意見後,認為檢方求刑量刑過重,並強調家庭、經濟收入等各項因素,盼法院能夠減輕量刑,或審酌被告經濟狀況,酌情降低罰金。當中僅廖人帥、阿達未爭執緩刑條件,表示一切尊重法官判決。

檢方對陳嫌求刑5年;其他役男被告,檢方認為,他們所為損及國家徵兵制度公平性,但案發後未經查獲即主動自首,詳實供述犯行,並積極配合偵查,悔悟之意甚深;又自首乃法律所鼓勵行為,對案件偵辦及釐清整體犯罪脈絡助益甚大,故建請斟酌給予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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